第一篇: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 ……此处隐藏6357个字……别、用电性质、用电容量、计量方式、产权分界点及供电方式等基本信息审核签字,然后交由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对每一份供用电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把关,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定审签字。低压供用电合同,首先由供电营业单位合同管理员起草合同文本,然后由营业班长现场核对用户信息,再由供电营业单位主任审核后交由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对每一份供用电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把关,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定审签字。从而严把了供用电合同签约的质量关、结构核实关、电价分类关、安全责任关、经济责任关及产权界定关。由于工作岗位分工明晰,业务流程环环相扣,职责利益捆绑挂钩,极大地增强了全员的工作责任性,确保了供用电合同修签的质量。对到期的供用电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单位,各供电营业单位对供用电合同到期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电合同。对新报装的用电客户,做到不签订供用电合同不送电,不为其建立营销信息档案。
3、强化考核,彰显效益,是抓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我们对各供电营业单位的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考核,网上排名次,营销会上公布进度。同时通过召开供用电合同管理现场会,典型引路,倒排供用电合同修签时间表等措施,不断地传递压力、刺激活力、营造氛围,使大家始终处于竞争状态,形成了你追我赶、抢前争先的可喜局面。
第四篇:居民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0284822014
居民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预付费电能表计量居民用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乙方用户名称:马建昆;
乙方用户编号:0284822014;
乙方用电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市南新城村内台区。
甲方以交流50hz低压单相220伏/(三相380伏)电源向乙方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甲方在检修停电前应进行公告;因自然灾害或事故停电时应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乙方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为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报装批准的用电容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需增容、移表、过户等事宜应及时到营业厅办理手续。 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产权属甲方,乙方应负责保护其完好,遇有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损坏、烧毁或丢失时应负责赔偿。
甲方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乙方按所购电量用电,并应经常查看所剩余电量。当所购电量的剩余电量不足或接到告警信号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的营业厅办理购电充值手续。否则由于未购电量造成的乙方停电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不得擅自移动或开启计量装置及封印;不得向外转供电力、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禁止窃电,否则甲方将按规定追补电费、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甲、乙双方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分界点设在3路支干04号杆10号箱第1块电能表该用户外跳开关压接螺栓处,分界点及以上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分界点以下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发生因甲方责任事故引起乙方家用电器损坏,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甲方应及时调查,按《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均按本合同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解决或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诉讼。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一) 双方签字或盖章;
(二) 甲方向乙方供电。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自动延续有效。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约时间:
(盖章) 2014年10月01日 乙方: 签约时间: (盖章/签字) 2014年10月01日
第五篇:供用电合同
在电力运行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中止供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另外,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欠交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请收藏本站wwW.)供电。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用电量上发生争议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按上月电量预先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此举标志着多年来居民用电无合同、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将告结束。据悉,这一合同首次将供电人和居民放在了平等的地位上。